陕西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0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大学药学及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四)高等药学院校专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三年以上,非高等药学院校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省直属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西安市辖区内部队系统和中央直属及部属的医药卫生等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省学会申请入会,填写会员申请表,报秘书处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

(二)各市属单位的个人,由本人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市级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市级药学会按本会会员条件审批后,其中一份报本会备案,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凡符合中国药学会入会条件、自愿加入中国药学会的,可向我会申请并由我会上报中国药学会备案,为中国药学会会员。

(四)会员的技术职称或学历如发生变化,可重新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会议、访问、考察等活动;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相关学术资料; 

4、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优秀论文评选及各种评优奖励活动的资格,非会员不得入选。本会设立的各类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会员。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本人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或会员重新登记表;

(二)建立会员档案,在会员档案里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专长、创造发明、学术成就、联系方式等;

(三)会员调离本省或者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1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2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四)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市级学会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量时将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作专项统计;

(五)会员证由陕西省药学会设计制作,由我会统一给号并办理发证手续。会员证遗失时应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为密切学会与会员的关系,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本会秘书处负责与直接发展的会员的联系(凡单位个人会员数在3人以上者,设联络员1名),并委托各市学会负责辖区内会员的管理,使会员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本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全省会员管理工作,各市级药学会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员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学会活动信息;

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4、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5、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

6、收缴会费。

第八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会费的标准与缴纳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10元,每届5年一次性收取会员费50元,新入会会员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

(二)会费的缴纳

本会直接发展的会员的会费由本会收取,各市级学会代本会发展和管理的会员的会费由各市级学会收取、支配。

(三)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年终向本级常务理事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

 2、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召开各种会议、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各类资料印制,也可用于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会员,还可用于推广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第九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从事与药学专业相关的依法成立的教学、科研、设计、药检、生产、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教学、科研、设计单位管理规范,社会、经济效益较好;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组织管理

(一)陕西省药学会直接发展和管理陕西省药学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单位选派12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我会编制的学术会议、培训科普等相关资料、书籍,均可优先获得赠阅或享受优惠价格;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根据会议具体要求免费发放宣传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展览会及其它以会带展的展示宣传,费用优惠,具体优惠比例视参展情况而定;

(四)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团体会员单位作简要介绍团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进行宣传;

(五)每年组织召开团体会员专题座谈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讨发展问题;

(六)可为会员单位举办有关培训班和组织召开专题的学术会议;

(七)可帮助会员单位举办产品介绍会、市场推广会等活动;

(八)团体会员单位对于本会的工作有权监督并可随时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著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入会时缴纳本年度会费,每年一季度前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与使用

(一)团体会费的标准按学会有关文件执行。

(二)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三)用于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

(四)用于本会为会员及团体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十六条 退会管理

(一)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学会理事会通过后视为退会

(二)团体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则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利益,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药学会八届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1-1)起施行。 

 

附:

    1陕西省药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 

    2陕西省药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

 

互动交流版块进行会员入会申请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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