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03
陕西省药学会章程
(九届理事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APA)。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药学会团体会员,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资源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各市(区)药学会称地方药学会,各地方药学会名称按国家民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冠名并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及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提供医药技术服务,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科研项目等会员服务;
(五)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及宣传活动;
(七)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等;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企业或非营利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医药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具有医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执业药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在本会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申请;
(二)由学会秘书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和求实诚信的学风,坚决遏制科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当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表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4年。其名称为陕西省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冠以“陕西”“全省”等字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委会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严谨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社会活动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学会,身体健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合作精神强;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指导本会工作,其任期均为4年。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名誉理事长;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对本会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顾问称号。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理事与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其下为陕西省药学会成立年份“1980”,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1日陕西省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陕西省药学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